“小体积、大能源”、“能效新高度”、“大省电”……这样的口号你是否也被诱惑了呢?近日,某家电品牌的促销口号引发争议。许多买家抱怨说,“我感觉自己被营销言论欺骗了”,“我买的时候没有人说这是唯一的系列名称”。 “大省电”、“酷省电”、“真省电”、“省电英雄”、“超级省电”、“净省电”……如今的家居市场,越来越多的品牌使用“省电”、“彻底清洁”、“超静音”等性能描述作为产品系列名称,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行业默契”。问题在于,企业声称这是“产品定位”,但人们普遍将其理解为“性能承诺”。 “大省电”并不意味着真正的省电。 “真正省电”只是该系列的名称。谁能保障我们的权益?消费者?基于绩效的捐赠可能是营销中的“潜规则”。 “如今,为家居用品命名就像‘玩文字游戏’。没有突出“省电”、“高效”、“绝对清洁”等字眼,他们也不好意思在市场上销售。 ”在北京,经营了8年的线下家电经销商王女士坦言。在他的店里,核心促销区摆放着类似字样的空调。系列名称在宣传单张上以大字体突出显示,而“系列名称并非性能承诺”的担忧则隐藏在角落里,字体大小只有原来的1/4左右。 “顾客十有八八是为了‘省电’而来,但很少有人会留意小字。”王女士表示,在销售培训时,要“注重系列的定位,弱化名称与实际表现的联系”。瓦时当消费者被问到“能省多少钱”时,他们的回答都是模糊的,比如“优于国标”、“AI节能设计”等。据不完全统计,除空调行业外,食品、日化、数码等领域也存在类似现象:某品牌“大坂桶”方便面实际净含量仅比普通版高20%,却以“大坂桶”命名;某系列“7天美白”肌肤,宣传页突出“7天效果”,但说明书一角却标注“个体差异很大”; “超长电池”系列的一款手机,实际待机时间与同价位普通机型相差不到1小时。 “命名不规范是一些行业的通病。企业抓住了消费者追求效率、实用性的诉求,采用绩效命名来降低决策效率。”临界点。本质上是作为营销的捷径。”一位广告界观察人士指出。“编辑”还是“误导”?消费者调查数据显示,68%的消费者表示会因为“省电”等性能标签而优先购买,但只有30%的人知道APF的含义(年度绩效系数、年度能耗效率、APF值越高,空调越省电)。这种信息不对称,更容易引发危机“虽然‘节省大量电力’等描述并不直接构成商标使用,但其被认为是以‘准商标’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表示,这一判断的主要标准是从总体层面考虑该名称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等重要特征产生怀疑。l 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和日常生活经验。学生的理解和期望与实际情况不符。张平认为,“省电”是空调、冰箱等节能的直接体现。它与产品性能密切相关,并导致消费者的特定期望。 “大”等修饰语超出了客观描述的范围,足以让公众产生“性能超过同类产品”的虚假希望。如果实际体验没有达到预期,就有炒作过头的嫌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指南》,“零缺陷”染料、“优质”矿泉水、“有机”茶叶等,均属于类似归属,“只定位不承诺性能”的企业主张,并不能完全排除“误导消费者”的法律责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庆川补充说,大众化的反面——例如“永远”自行车,公众通常将“永远”视为商标权人的美好愿景,而不是质量的描述或承诺。但“巨额节电”中的“巨大”是一个模糊、极端的形容词,没有明确的比较基准,表明该产品的节能效果远超普通水平,“巨额节电”是可能的,因此如果产品本身未能达到较大程度的节电效果,则实际上涉嫌误导相关公众,“即使‘非常省电’等是对家居用品等的真实描述,由于直接描述了产品的质量等特征,通常也很难注册为商标。谢晴川表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直接表示产品质量、功能等特点的标志,除非通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易于识别,否则不作为商标注册。但实践中,不少生产企业使用“大省电”等名称,导致公众很难将其与特定品牌产生联系。经查,国家商标局称,市场上还没有成功注册“巨省电”商标的企业,谨防“狼来了”“今天看到‘省电’、‘高效’等字眼,我不禁怀疑这是不是一种营销伎俩。”北京消费者张先生的想法代表了很多人的想法。尝试。即使是性能真正出色的产品,也会因为“狼来了”效应而受到质疑。 “我们确实标注了APF的数值和实测功耗数据,但不如竞品的标语更能吸引消费者。”某家电行业产品经理表示,面对市场竞争压力,企业应该考虑顺势而为,采取绩效给予。 “如果你不这样做,就意味着放弃你的营销优势。” “这种‘劣币驱良币’的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张平教授明确表示,这种“球边”现象如果不加以遏制,可能会导致同行模仿,导致市场上出现大量产品名称夸大,容易引起社会大众的不合理期待。这会让消费者很难准确判断产品的真实性能和质量,进而影响产品的品质。购买决策。还因名称不够醒目而使一些优质产品蒙受损失,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张平教授指出,总体来说,对于“擦边球”欺诈、误导行为的行政和司法处罚标准不明确,力度也比较轻,难以发展出足够有活力的企业。对于消费者来说,商标法、广告法虽然处罚较多,但证据复杂、手段无效。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能直接对个人权益进行救济,为消费者提供相对确定的补偿。因此,商标法和广告法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执法或公益诉讼。编辑“擦边球”行为。张平建议,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比例原则。对于行为轻微、未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等从轻处罚措施。对故意欺骗消费者的严重行为,要依法严惩,树立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同时,引导企业自律、自查,鼓励企业通过创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来增强市场竞争力,而不是依赖于后见之明的标准命名方案。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长青建议,有必要发出争议。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三项主动监管措施:一是定期监控电商平台、企业官网宣传内容,重点排查“大省电”、“酷省电”等高频性能命名的使用情况;二是公布标准案例,明确合规与违规的界限。三是对突出使用绩效连续剧的企业进行约谈,要求限期整改,避免只依靠消费者投诉的被动停工。